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北京”标识在我市的全面推广使用,提升慈善事业在首都民众中的影响力,打造“慈善北京”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北京”标识,是指由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代表首都慈善事业的官方标识。
第三条 为保护“慈善北京”标识所有权不受侵害,北京市民政局委托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慈善北京”标识进行注册。未经北京市民政局和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该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慈善北京”标识的宣传推广并对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及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使用“慈善北京”标识。
第六条 “慈善北京”标识样式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规定。“慈善北京”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第七条 应当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慈善北京”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更“慈善北京”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第八条 有下列侵害“慈善北京”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由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一)故意贬损、毁坏“慈善北京”标识的;
(二)在与公益慈善无关的活动中擅自使用“慈善北京”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三)使用“慈善北京”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四)其他侵犯“慈善北京”标识专用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