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12月26日北京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等相关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就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涉及问题、较之2013年司法解释新增、修改条款、“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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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与美国环保协会(EDF)合作项目成果《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的伪造、监测数据入刑、明确“重金属”范围、明确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多种入罪情形相叠加的法律适用、行政机关收集的监测、检测数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等五项建议均被采纳,体现在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报告》源于2016年5月,中国绿发会与美国环保协会(EDF)针对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情况,专门设立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调研项目,旨在以事实数据为基准,梳理2015年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建议。
调研项目历时三个月,调研组分别赴浙江、新疆、山东、福建、重庆、贵州等地进行调研,与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了解各地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及预防开展情况,梳理分析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信息,形成《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研报告》,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报告》的重点篇章“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结合调研实践提出了诸如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升执法能力和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已经判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七项建议。
《报告》于2016年9月29日报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六部门。
相关资料:
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781.html
文/张娜 审/马勇 责编/千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