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宣传基金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功能与作用,提高公众志愿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和其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根据《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拟在全国具备条件的县域城市建立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为规范志愿者工作站的建立及其相关管理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是指按照本办法由有关单位申请并获得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中心备案,专门从事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的固定场所。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设立志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志愿者工作站,旨在开展本会业务相关的慈善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公众了解、认知公益慈善事业,从而自觉参与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以此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中心作为志愿者工作站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志愿者工作站的办站条件和培养志愿者工作站的组织和业务活动能力,并指导和督察其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申请建立志愿者工作站的组织或团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知晓相关信息: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公益慈善事业,认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章程与慈善理念;
2、在志愿服务领域有一定运作经验与条件,经常性地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相符的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
3、了解公益慈善领域的相关知识,拥有一定的策划能力与善款筹集能力;
4、法人类志愿服务社会组织或未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团体,均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相关承诺书的主体资格;
(二)人员条件
1、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公益活动做贡献。
2、确认一名具有一定的人脉积累,在地方内享有较高声誉、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志愿者工作站站长。
3、注册志愿者不少于51人,能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成立前期不低于15人,成立三月后完成人员要求。
4、按时完成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其质量。
5、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和一切有悖于志愿者精神的其他活动。
(三)场所条件
1、在拟设县域志愿工作站所在城市中心拥有与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
2、办公场所志愿服务制度、壁报总面积应当设不小于5平方米的。
(四)工作内容
1、拓展地方各类媒体资源,参与并采集、传播公益资讯与公益知识、弘扬公益理念等公益宣传活动;
2、涉及受助人或救助、帮扶、资助对象的家访、慰问、核实、调研等相关活动;
3、联络地方行政单位、慈善组织以及各类志愿组织、爱心组织、志愿服务队,并保持良好互动关系;
4、根据基金会安排完成与当地相适应的慈善救助申报工作;
5、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
6、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7、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晚会举办及临时性等公益服务;
8、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活动。
9、开展基金会参与并按民政部要求公募备案项目的公开募捐活动。
10、开展基金会主导的专项基金、项目、活动相关的非公募性定向捐赠活动;
(五)统一标准
1、统一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备案证书》;
2、统一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情况说明》;
3、统一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成立通知文件》;
4、统一授予基金会会旗;
5、统一自愿办理志愿者注册证;
6、统一自愿办理基金会志愿服务车证;
7、统一自愿配发基金会志愿服务马甲;
8、统一自愿配发基金会会徽;
9、统一基金会志愿服务业务开展介绍信;
10、统一志愿者工作站铜牌电子模板;
11、统一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文化墙电子模板;
12、统一《定向捐赠协议》;
13、统一基金会《爱心捐赠证书》;
14、统一善行天下公募平台独立公募业务二维码;
15、统一相关业务培训【家访、调研及募捐知识】;
第五条 拟申请建立志愿者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填写并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申请报告》(见附表1);
(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名誉站长信息表》(见附表2);
(三)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站长信息表》(见附表3);
(四)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
(五)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2020版)》(见附表5);
(六)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非定向捐赠协议》(见附表6);
(七)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负责人履职尽责承诺函》(见附表7);
第六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试点考察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建立,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官网”发布通告,并出具《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备案证书》;获准建立志愿者工作站的单位,应制作并悬挂具有统一颜色和规格的“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标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对达不到申请要求的,不予批准建立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七条 未经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活动中使用与“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相同的字样或其它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相近似名称。
第八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志愿者工作站开展活动给予指导和进行督察。志愿者工作站应当每季度末之前向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中心提供本季度志愿者开展活动情况简报(电子版)。
第九条 志愿者工作站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相应服务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有关活动中获知的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保密信息以及其它未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在其开展的活动中,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将给予适当奖励;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损害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声誉的志愿者工作站,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编辑:基金会网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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