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义,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行业专家组成,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督本基金会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7日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