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局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100万以上);
(四)基金会年度投资理财经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合理合规的保值增值服务。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三条 下列活动需要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报批;
(二)大型涉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部批准;
(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三章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 为全面提高基金会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确保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科学有序、高效迅捷地组织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第七条 预案适用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秘书处、项目部、财务部等人员为组成成员。
(二)工作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如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联系不上可直接上报主管会领导;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当时情况,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主管人员及与上级主管部门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7日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