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实物捐赠须知
第一条 实物捐赠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一)具有明确使用地区或救助对象的,定向捐赠的批量物资,须符合受助地区(受助人群)实际需要,且具有发放的可操作性(因受助地区交通运输受阻或物资不能保证安全除外)。
(二)未明确使用地区或救助对象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分期分批发运到相关地区,分发给需要救助人员。
第二条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依法依规对捐赠物品实行验收、保管、分发、使用。在充分尊重捐赠者和受助者意愿的前提下,在征得受助地区慈善组织同意后,及时发往受助地区。
第三条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财产)可进行变卖、拍卖、慈善义卖等(捐赠者在捐赠协议中注明不同意的除外),变现的善款将全部用于与捐赠者意愿相一致的人道工作。对于破损和变质的物品按规定程序评估后予以报废。
第四条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接收的捐赠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须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品均应在保质期内。捐赠者对所捐赠的物资具有法定的处置权。如发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相关问题,由捐赠者承担善后处理及相关责任。
第五条 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物资的捐赠。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只接受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捐赠物品除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外,在物品移交时,必须保证食品留有保质期6个月以上,药品、试剂、卫生材料、医用设备等有效期留有1年以上(详见《捐赠食品、药品等物资的特别说明》)。
第六条 捐赠字画作品,其内容必须适合公益使用,装裱完整,作品无破损、无霉变,所报价须经本市专业机构评估。未经事前评估的作品,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在接收时,均以“幅”为单位,不作估价并开实物收据登记入库。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捐赠方事前须确保权属无瑕疵。凡属私人遗物须依法经继承人同意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物资捐赠必须符合灾区所需,因受灾地区交通限制以及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的不同需求,捐赠者可委托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受灾地区(或相邻地区)慈善组织紧急采购灾区急需物资,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对于灾区确需、又具备运送可能性的物资捐赠,须由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征得当地慈善组织需求确认并与捐赠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后,委托捐赠企业接收捐赠物资并予以发运。
第八条 批量物资捐赠前,捐赠者与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须充分沟通、协商。捐赠者应事前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清单,与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在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捐赠协议。一般情况下,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委托捐赠企业按照协议规定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移交以及保管、发运等。
第九条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对物品的价格和总值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后开具捐赠收据。
(1)捐赠物品属捐赠单位自行生产的,一般按照产品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
(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者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购入时的实际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
(3)涉及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验看实际单据后,双方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条 房屋等不动产的捐赠,必须在房屋空置,产权明晰,公证明确的前提下,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实行捐赠。也可对不动产实行拍卖。拍卖后的所得,作为捐赠。具体捐赠,按照双方协议履行。
附件:
《捐赠食品、药品等物资的特别说明》
为确保捐赠的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设备等物资能够合法、安全、有效、及时地用于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服务,捐赠物资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捐赠交接时,必须保证捐赠的食品留有保质期6个月以上,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有效期留有1年以上。在物资移交前,必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捐赠食品应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执行标准号
2、食品卫生许可证
3、食品生产许可证
4、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5、生产单位经营执照
6、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捐赠药品(含医用试剂、材料、医用设备等)应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注册证
2、药品生产批件
3、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药品检验报告书
5、药品执行标准、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名称、规格
6、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7、生产单位经营执照
三、进口物品还需提供海关证明以及出口国相关证明及票据。
四、不接受个人捐赠的食品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