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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7日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为规范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设立志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官方网站开通志愿者相互频道——“志愿服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是指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属于临时志愿者。临时志愿者是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志愿服务范围以志愿服务中心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向志愿者发布工作信息,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活动,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并根据要求及时汇报工作进展。主要是协助本基金会从事以下工作:
  (一)拓展地方各类媒体资源,参与并采集、传播公益资讯与公益知识、弘扬公益理念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涉及受助人或救助、帮扶、资助对象的家访、慰问、核实、调研等相关活动;
  (三)根据基金会安排完成与当地相适应的慈善救助申报工作;
  (四)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
  (五)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六)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晚会举办及临时性等公益服务;
  (七)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活动。
  (八)开展基金会参与并按民政部要求公募备案项目的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基金会主导的专项基金、项目、活动相关的非公募性定向捐赠活动;
  (九)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可以与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单位、组织联系,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四条 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
  (一)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二)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并可以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纪守法。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理念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证;
  (五)申请退出或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本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四)服从本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五)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六)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七)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奉献,责任,友爱,互助。
  第九条 志愿者的服务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充实自我。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实际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第四章  志愿者申请、注册与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工作站根据各项活动需要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或直接推荐志愿者入选,由志愿服务中心进行筛选、登记和备案。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志愿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社会各界可以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八周岁人士;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至十八周岁人士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二)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富有激情和耐心。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五)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本国法律、法规前提下可自愿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志愿者申请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批合格者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档案,在基金会官网上传志愿者名录。
  (三)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注册证》。
  (四)根据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活动需求分配志愿服务岗位和任务,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者退出条件:
  (一)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二)基金会志愿者涉及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相关制度等行为,由基金会秘书处认定为不适合再作为本会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的,基金会秘书处可强制要求其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组织、培训与管理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组织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30天内,志愿者工作站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备案备查。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逐步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审批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志愿者胸章,按要求着装。
  (四)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践行志愿精神,立足公益宣传,普及公益知识,提倡公益服务,弘扬人文关怀,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五)志愿者提供服务时,其服务内容须经志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未经许可,不得以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本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四)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五)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站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管理。对志愿者进行基础知识培训,不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未经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许可,志愿者所从事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志愿者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承担责任;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志愿者可在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指导下参与志愿者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贡献,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对于做出特别贡献的志愿者或特别推荐的志愿者,认定为“首席志愿者”。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奖章或证书;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六)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具体表现,可以进行相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顶、解释权属于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编辑:基金会网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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